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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广州学生医保普通门诊待遇标准多少?

01-11     浏览量:23

大中专参保学生可按规定享受普通门诊、住院、门诊特定病种(含一类门诊特定病种及二类门诊特定病种)、指定单病种以及符合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医疗待遇。

(一)普通门诊待遇标准

1.方式一

自主选择本校医疗机构或其他医疗机构(简称“学校选定医疗机构”)为本校学生提供普通门诊医疗服务,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的大中专院校,其参保学生按以下方式享受普通门诊待遇 :

学校选定医疗机构按照普通门诊药品目录及社会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为大中专参保学生提供普通门诊医疗服务。大中专参保学生在学校选定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普通门诊专项资金的支付比例不得低于90%;在其他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普通门诊专项资金的支付比例由大中专院校自行确定。

大中专参保学生因毕业、退学等情况的,可到广州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普通门诊选定医疗机构手续后,按规定到其选定医疗机构享受相应的普通门诊待遇。

2.方式二

其他大中专参保学生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就诊发生的属于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普通门诊药品目录范围内的基本医疗药费,由统筹基金按以下规定支付:

(二)一类门诊特定病种待遇标准

统筹基金支付二类门诊特定病种基本医疗费用,应当符合我市社会医疗保险二类门诊特定病种目录范围。

1.一类门诊特定病种的类别及审核确认

广州市一类门诊特定病种均须指定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并审核确认,共27种:

指定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因病施治、合理用药的原则,可根据参保人病情需要将单次处方医保用药量延长至12周,广州市医疗保险基金设定月度最高支付标准的,按自然季度管理,季度标准为月度标准的3倍,当季度有效,不滚存、不累计。

大参保人最多可选择其中3个病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2.待遇标准:

(1)起付标准:无

(2)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三)二类门诊特定病种待遇标准

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二类门诊特定病种基本医疗费用,应当符合我市社会医疗保险二类门诊特定病种目录范围

1.二类门诊特定病种的类别及审核确认

除急诊留观外,其余病种都须经审核确认。

经确认的参保人须在指定定点医疗机构中选定1家作为本人相应门诊特定病种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简称“选定医院”)选定医院一经确定,原则上一年内不得变更。但参保人确因病情需要、发生户口迁移、居住地变化等情形需要变更选定医院的可到拟变更的定点医疗机构或广州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亦可线上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分裂情感性障碍、精神发育迟滞、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痴所致精神障碍、急诊留院观察治疗不受选点限制。

*未经指定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并审核确认的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用,与所确诊的门诊特定病种不相关的医疗费用,以及在非选定医院就医发生的门诊特定病种基本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指定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因病施治、合理用药的原则,可根据参保人病情需要将单次处方医保用药量延长至12周,广州市医疗保险基金设定月度最高支付标准的,按自然季度管理,季度标准为月度标准的3倍,当季度有效,不滚存、不累计。

2.二类门诊特定病种待遇标准

(1)急诊留院观察起付标准按参保人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确定,每一医保年度只计算一次起付标准。急诊留院观察起付标准以上基本医疗费用按参保人相应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的支付比例确定。

急诊留院观察后直接转入本院住院治疗的,其医疗费用并入住院医疗费用中,统一按相应的住院标准结算。

2)家庭病床起付标准按参保人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确定,每90日需重新计算一次起付标准。家庭病床起付标准以上基本医疗费用按参保人相应的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的支付比例确定。

(3)其他二类门诊特定病种不设起付标准,按参保人相应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的支付比例确定。

重组人凝血因子IX纳入血友病门诊特定病种药品目录,按不高于每人每年250,000元(含250000元)的标准纳入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四)门诊接种狂犬疫苗待遇标准

门诊接种狂犬疫苗,医疗保险基金按参保人相应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支付比例支付,不设起付标准,每人每年最高支付200元。

(五)产前门诊检查待遇标准

参保人在符合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期内,可在我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选定1家进行产前门诊检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产前门诊检查的具体项目,参照广州市生育保险规定的诊疗项目护行,不分甲、乙类,医疗保险基金按50%标准支付,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孕次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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